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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1-11-29      阅读:


 

武大后字〔2021〕12

 

 

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202111月25日

     

 

 

 

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住房资源,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有周转住房的房源主要是指学校2003年房改后未出售的住房和新建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仅限于租住或临时借用。

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合理使用,良性循环”,遵循“个人申请、部门审核、网上公示、契约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学校房管部门负责全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房屋类型及出租对象

第五条  学校现有周转住房按房屋类型分为四类。一类住房为单间,二类住房为一室一厅,三类住房为两房一厅,四类住房为三房一厅及以上房型。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未享受学校置换补贴或政策性购房,家庭武汉市主城区无房的教职工

(二)学校引进人才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其他因特殊困难租住校内周转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  原则上单身教职工只能申请一类住房,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二类住房,副高职称(六级职员或高级技师)以上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三类住房,正高职称(五级职员)以上已婚教职工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四类住房。申请人可以跨低档申请,不能跨高档申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国家福利购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领取学校置换补贴,或购买桂子花园、珞桂小区、卓刀泉教师小区、壕沟珞珈雅苑小区等学校政策性住房的;

(三)学校减编或其他不符合租赁周转住房条件的校外人员。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需租住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登录武汉大学信息门户-教工住宅,在线填写《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同步上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类人员,上传结婚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无房证明。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类的人员,上传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类的人员,提交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条  资格审核及公示。房管部门对申请周转住房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核,申请人应配合房管部门对本人及配偶信息核查。审核通过后,房管部门在校园网公示通过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选房。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据房源情况,教职工按递交申请表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因房源紧缺暂无法安排,申请资格有效期保留两年。选房后因本人原因放弃租住的教职工,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周转住房申请。

第十二条  办理租赁手续。房屋选定后,申请人自行打印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一)申请人凭房管部门开具的缴款单到财务部缴纳租赁住房保证金。其中,一类住房2000元,二类住房3000元,三、四类住房5000元。

(二)申请人持保证金收据、身份证和校园卡,到房管部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到辖区物业公司备案住户信息、办理楼栋门禁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租期。

(一)首次租赁周转住房的,租赁协议期限为三年,租期内可以提前退房。三年期满需继续租住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二)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在租期内如购买福利房或学校政策性住房,须将周转房退还学校后,办理住房相关证明手续

(三)承租人因调离、解聘、辞职、开除、出国逾期未归等原因被学校减编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四)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且配偶、子女不属于本校职工的,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后三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费用标准。

(一)标准价租金。根据湖北省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规定,结合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精神,新进教职工初次租住周转房,三年期内学校实行标准价租金。

1.标准价租金为20元/平米/月。

2.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二)市场价租金。市场价租金,是指学校向首次租住周转房年还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或其他不符合租赁条件已租住的教职工收取的租金,市场价租金逐年递增方式计算。

1.市场价租金为40元/平米/月,从第四年开始收取。

2.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3.从第五年起,租金标准在40元/平米/月的基础上逐年10%递增,最高递增至50%。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租住周转房且符合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按标准价收取房租至满五年租期,五年后仍未退房的,按本细则执行。

(三)其他费用。承租人居住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电梯日常使用费等由租户自行承担。周转住房安装电梯的,分摊到周转房的电梯初装费由学校垫支。住户租住期间学校缴纳电梯安装折旧费(按十五年折旧),房租一起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

 1998年12月31日(含)前来校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或学校政策性购房,已租赁校内周转房的,租赁政策按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租金缴纳。所有租住周转房的承租人,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时,须明确租金缴纳方式。工资由财务部工薪科发放的,由财务部每月在个人收入中代为扣缴。其他无法代为扣缴的,由住宅管理室开具年度缴款凭据,个人自行到财务部缴纳。住户因停薪或其它原因欠缴租金的,房管部门有权追缴租金。

第十七条  租金使用。周转住房租金全额上交学校。学校每年按租金收入的20%列入专项预算,用于周转住房的简易维修、物业管理和室内必要设备的购置,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周转住房须与房管部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提供担保。如乙方发生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工作。在问题未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其他教职工的周转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从查实之日起,按房租月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周转住房架空层或地下室,由学校提供给住户无偿使用,仅住户存放杂物,严禁人员居住。住户使用架空层或地下室,服从学校房管部门的调配,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住户违规使用或学校另有安排的,房管部门有权随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住户入住周转房前,由学校对住房进行简易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承租人若需对周转住房二次装修,须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前辖区物业报备,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向学校或后来入住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自租赁之日起,享有住户的合法权益,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的民事责任。遵守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租住房屋坏损而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承租人有义务配合进行房屋维修;因承租人个人原因而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应及时予以改进。否则,学校有权责令整改,直至调整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周转住房时,应将个人物品清空,结清房租、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经房管员验收合格后,凭房管部门开具的退款单到财务部办理住房保证金退还手续。如退房前房屋被他人占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继续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收回周转住房:

(一)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不签订租赁协议或不缴纳租金的;

(三)已减编的(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等人员);

(四)承租人去世,配偶和子女非学校教职工的;

(五)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违章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责令不改的;

(七)私自占用周转住房的;

(八)其它学校认定需退房的。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发展(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调整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按期完成腾退工作。

二十  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管理周转住房,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规出租或分配住房,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公寓按《武汉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后字20168号)执行;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周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11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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