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后字〔2021〕12号
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2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1年11月25日
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住房资源,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有周转住房的房源主要是指学校2003年房改后未出售的住房和新建的周转住房。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仅限于租住或临时借用。
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合理使用,良性循环”,遵循“个人申请、部门审核、网上公示、契约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学校房管部门负责全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房屋类型及出租对象
第五条 学校现有周转住房按房屋类型分为四类。一类住房为单间,二类住房为一室一厅,三类住房为两房一厅,四类住房为三房一厅及以上房型。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未享受学校置换补贴或政策性购房,家庭在武汉市主城区无房的教职工;
(二)学校引进人才;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其他因特殊困难需租住校内周转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 原则上单身教职工只能申请一类住房,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二类住房,副高职称(六级职员或高级技师)以上已婚教职工可申请三类住房,正高职称(五级职员)以上已婚教职工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四类住房。申请人可以跨低档申请,不能跨高档申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租赁周转住房: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国家福利购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领取学校置换补贴,或购买桂子花园、珞桂小区、卓刀泉教师小区、壕沟珞珈雅苑小区等学校政策性住房的;
(三)学校减编或其他不符合租赁周转住房条件的校外人员。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需租住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登录武汉大学信息门户-教工住宅,在线填写《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同步上传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类的人员,上传结婚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家庭无房证明。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类的人员,上传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类的人员,提交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条 资格审核及公示。房管部门对申请周转住房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核,申请人应配合房管部门对本人及配偶的信息核查。审核通过后,房管部门在校园网公示通过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选房。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据房源情况,教职工按递交申请表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因房源紧缺暂无法安排,申请人资格的有效期保留两年。选房后因本人原因放弃租住的教职工,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周转住房申请。
第十二条 办理租赁手续。房屋选定后,申请人自行打印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一)申请人凭房管部门开具的缴款单到财务部缴纳租赁住房保证金。其中,一类住房2000元,二类住房3000元,三、四类住房5000元。
(二)申请人持保证金收据、身份证和校园卡,到房管部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到辖区物业公司备案住户信息、办理楼栋门禁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租期。
(一)首次租赁周转住房的,租赁协议期限为三年,租期内可以提前退房。三年期满需继续租住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二)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在租期内如购买福利房或学校政策性住房,须将周转房退还学校后,再办理住房相关证明手续。
(三)承租人因调离、解聘、辞职、开除、出国逾期未归等原因被学校减编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四)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且配偶、子女不属于本校职工的,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后三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费用标准。
(一)标准价租金。根据湖北省房改办《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文件规定,结合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精神,新进教职工初次租住周转房,三年期内学校实行标准价租金。
1.标准价租金为20元/平米/月。
2.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二)市场价租金。市场价租金,是指学校向首次租住周转房满三年还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或其他不符合租赁条件已租住的教职工收取的租金,市场价租金按逐年递增方式计算。
1.市场价租金为40元/平米/月,从第四年开始收取。
2.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3.从第五年起,租金标准在40元/平米/月的基础上逐年按10%递增,最高递增至50%。
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租住周转房且符合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按标准价收取房租至满五年租期,五年后仍未退房的,按本细则执行。
(三)其他费用。承租人居住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电梯日常使用费等由租户自行承担。周转住房安装电梯的,分摊到周转房的电梯初装费由学校垫支。住户租住期间向学校缴纳电梯安装折旧费(按十五年折旧),随房租一起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来校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国家福利购房或学校政策性购房,已租赁校内周转房的,租赁政策按武大后字〔20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租金缴纳。所有租住周转房的承租人,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时,须明确租金缴纳方式。工资由财务部工薪科发放的,由财务部每月在个人收入中代为扣缴。其他无法代为扣缴的,由住宅管理室开具年度缴款凭据,个人自行到财务部缴纳。住户因停薪或其它原因欠缴租金的,房管部门有权追缴租金。
第十七条 租金使用。周转住房租金全额上交学校。学校每年按租金收入的20%列入专项预算,用于周转住房的简易维修、物业管理和室内必要设备的购置,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周转住房须与房管部门签订《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提供担保。如乙方发生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工作。在问题未解决前,暂停受理该单位其他教职工的周转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从查实之日起,按房租月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周转住房架空层或地下室,由学校提供给住户无偿使用,仅限住户存放杂物,严禁人员居住。住户使用架空层或地下室,须服从学校房管部门的调配,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住户违规使用或学校另有安排的,房管部门有权随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住户入住周转房前,由学校对住房进行简易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承租人若需对周转住房二次装修,须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前须到辖区物业报备,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向学校或后来入住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自租赁之日起,享有住户的合法权益,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的民事责任。遵守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租住房屋坏损而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进行房屋维修;因承租人个人原因而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应及时予以改进。否则,学校有权责令整改,直至调整和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周转住房时,应将个人物品清空,结清房租、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经房管员验收合格后,凭房管部门开具的退款单到财务部办理住房保证金退还手续。如退房前房屋被他人占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继续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收回周转住房:
(一)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不签订租赁协议或不缴纳租金的;
(三)已减编的(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等人员);
(四)承租人去世,配偶和子女非学校教职工的;
(五)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违章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盖责令不改的;
(七)私自占用周转住房的;
(八)其它学校认定需退房的。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发展(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调整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按期完成腾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管理周转住房,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规出租或分配住房,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公寓按《武汉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后字〔2016〕8号)执行;博士后公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周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25日印制